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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已浏览:1486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5-0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近期,住建部颁布了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省住建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 559-2022)。为进一步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推动“双碳”目标和节能减排任务完成,现就执行上述两项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范围
  1.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该标准为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已于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进行设计(含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2.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项目应按照《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审查。
  3.2022年8月1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执行以上两项标准;2022年8月1日(含)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严格执行上述两项标准。
  二、设计与施工图审查要求
  1.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设置供暖空调系统工业建筑项目应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对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进行分析,并出具专题报告。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2.公共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图文件审查。通过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填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附件3)。
  3.居住建筑项目应严格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单位应按照《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附件1)的要求编制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确保设计质量。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图报审时,应报送符合《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附件1)要求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附件2)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合格书,并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填报《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附件4)。
  三、加强标准执行监管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将实施上述两项标准作为建筑节能重点工作来抓,切实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单位严格执行上述两项标准。进一步加强执行标准情况的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行为,应责令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四、做好标准宣贯培训
  为指导各地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学习、掌握上述两项标准,省住建厅将适时组织标准宣贯培训活动。各地住建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衔接做好本地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相关行业协会可广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有关单位,及时开展标准培训活动,指导标准运用,确保标准规定得到准确理解、有效执行。
  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主。对执行上述标准有疑问及意见建议的,请与省科技节能办及主编单位联系。
  联系人:阮帆;联系电话:027-87715785
      王敏;联系电话:027-68873394
  附件:
  1.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
  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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